吉林省农业信息与技术服务协会章程
日期: 2004-04-14 作者: 来源: 吉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吉林省农业信息与技术服务协会。

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E AGRICULTURAL INFORMATION & TECHNICAL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全省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和中小农业企业(含农村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以下略)等法人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和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科教兴农,提高中小农业企业人员的素质;为中小农业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和贸易等服务,提高中小农业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发挥中小农业企业的作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吉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农广校,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1061C号。邮编:13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农业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情况,沟通中小农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为政府制定有关中小农业企业的法规和政策提供对策建议和依据。

(二)开展信息咨询服务。通过建设网站、编辑发行会刊和在国际国内重要农产品市场设立信息搜集与传输站点等方式,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为中小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投入品、市场、价格、收储、运销、加工及政策等信息。

(三)提供技术服务。向中小农业企业推荐和推广国内外农业优良品种、高新技术、先进管理机制、高附加值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先进加工技术及设备等,提高中小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

(四)提供贸易协助。通过产品展洽和包装宣传等方式,搭建商务平台,对外宣传我省中小农业企业的产品,组织或代表会员与外商进行贸易洽谈。开展国际质量标准和国际环保标准的咨询服务,引导中小农业企业与国际接轨。

(五)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有关部门,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人员培训对中小农业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通过组织农业科技论坛、专业知识讲座、举办培训班、现场咨询辅导和组织参观考察等方式提高中小农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七)帮助中小农业企业协调相关政策

(八)组织会员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会员通过赴省外、国外学习考察或邀请省外、国外相关企业和单位(或组织)来访等方式,与国内外相关企业和单位(或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管理本协会所属的二级协会。

(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各类会员范围是:

(一)单位会员

1、各市(州)、县(市、区)农广校;

2、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农(牧、副、渔、特)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中小农业企业;   

3、教育、科研及其他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

1、农村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

2、涉农并有一定经营规模和效益的个人;

3、为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和成绩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带动和服务广大农民增收致富。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研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大会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开会形式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开会形式视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达到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而又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或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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